近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零包贩毒”案件,被告人孙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26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八次在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向吸毒人员刘某、曹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259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若干,收取毒资人民币共计26500元。
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在交易现场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红色颗粒20颗、白色晶体1管。经称重,红色颗粒净重1.712克、白色晶体净重0.022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红色颗粒、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包贩毒”案件,该类犯罪具有交易频繁、隐蔽性强的特点,是侵蚀社会健康的“毛细血管”式犯罪,且会不断滋生吸毒群体,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对社会秩序、家庭幸福和公民健康造成持续性破坏。
本判决向那些企图通过“零包散卖”方式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发出明确警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交易次数几何,只要涉毒,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官提醒
1、认清危害,远离毒品。
要充分认识毒品的巨大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抵制诱惑,切勿因好奇、寻求刺激或轻信他人而沾染毒品,一旦陷入毒品泥潭,往往难以自拔,最终走向毁灭。
2、切莫侥幸,以身试法。
贩卖毒品是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贩卖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碰法律高压线。
3、积极参与,共建无毒社会。
禁毒是一场全民战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此鼓励和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身边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筑群防群治的禁毒防线,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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