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
看似新潮
吸引了不少想要减轻压力
或抱着猎奇心理的年轻人的目光
殊不知
“上头电子烟”往往掺入依托咪酯等
国家管制类麻精药品
其实是裹着糖衣的毒品
来看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一起
吸食、贩卖“上头电子烟”案件
案情经过
今年2月,邹某从非法渠道购入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烟弹,并通过社交圈子寻找买家,将其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不久,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据邹某供述,因其自身吸食依托咪酯成瘾,便想通过转卖依托咪酯烟弹赚取差价,以获取吸毒的资金。
5月,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将邹某贩卖毒品案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法时刻
不少人认为“上头电子烟”不是毒品,大错特错!
“上头电子烟”中含有依托咪酯等成瘾性物质,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呼吸暂停、成瘾中毒,甚至死亡!
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国家就已经正式将依托咪酯等物质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进行整类列管。这意味着,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在法律上就和贩卖、吸食海洛因和冰毒等传统毒品是一样的性质!
检察官提醒
1、切勿轻信“上头电子烟”“嗨烟”等“噱头”产品,此类声称能带来“特殊体验”的物品,极可能含有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管制成分,接触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任何为牟利而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含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的行为,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勿抱有“小赚一笔无大碍”的侥幸心理,一旦涉毒,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3、发现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等可疑物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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