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由甘肃省禁毒协会主办,今天是 2026年04月09日 星期四
禁毒文萃
当前位置:首页 » 禁毒文萃

涉麻精药品案件“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6/4/9 16:33:08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杨珂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主要围绕麻精药品的医疗用途展开,从实质上进一步判断,对于符合治疗疾病目的的应予以出罪。这样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够贯彻落实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价值内涵。


证据运用层面


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主观认定,本质是通过“客观证据还原主观心态”的过程。以明知是麻精药品而非法贩卖为证据获取导向,遵循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原则。首先,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出现以非法手段收集非法证据,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所有证据要与“明知是麻精药品而贩卖”直接相关,缺乏关联性的证据无需纳入收集范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未经伪造或篡改、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合法、关联、真实的证据收集,才能将主观明知外化为可以认定的事实,顺利推进后续法律程序。


不同类型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的相互印证需达到“无实质性矛盾”的标准。口供中关于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的描述,需与电子证据中的聊天记录、交易订单、支付凭证等形成精准对应,通过电子数据的时间戳、金额、账号信息与口供细节的吻合,排除虚构口供或记忆偏差的可能。行为人对药品属性、包装方式、藏匿地点的供述,需与查获的麻精药品及包装特征、扣押笔录等实物证据实现相互印证。对于“为患者代购”的辩解,则需要通过医疗系统数据等关联证据进行核实,医疗数据与口供的冲突可排除“合法代购”的合理性,印证非法贩卖的主观意图。


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这使得主观故意的认定相较于普通犯罪更为复杂,“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在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立法原意在于通过裁判者主观确信的程度弥补传统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过于客观化的缺陷。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通过将“内心确信”纳入评价体系,要求裁判者要注重检验证据的质量与逻辑,最终形成结论。这种结论不是机械的证据堆砌,而是融合经验、逻辑与法律理性的确定性判断,既能防止因证据漏洞导致的错判,也能避免因过度苛求“绝对确定”而放纵犯罪。


司法推定层面


司法推定作为认定疑难案件主观故意的重要手段,必须在规范的框架内运用,坚决避免两种不良倾向。一方面,要防止随意化,司法推定只是一种不完全的间接证明方法,不是对事实的确认,而是一种特殊的“处理装置”。不能仅凭个别表面现象就轻易适用推定,司法推定必须实行严格的控制,不可滥用。另一方面,要杜绝僵化,不能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就完全放弃推定的运用。要尊重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当存在一系列符合常理的间接证据,且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指向行为人明知的完整链条时,就可以形成心证合理运用推定。并且,结合经验法则和个案特征,对有涉毒前科和首次涉案的人员进行区分,运用动态审查与实质审查审理案件。只有把握好推定的尺度,才能既防止冤枉无辜,又能有效打击犯罪。


在运用司法推定时,不能脱离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应将其置于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体系中。当出现行为人以“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理由来辩解时,首先要审查行为人对“用药必要性”的认知证据。合法医疗场景中,麻精药品的使用以“患者存在明确病痛且无其他替代药物”为前提,若行为人贩卖时未核实患者病情,如无病历、处方等,其“治疗目的”的辩解便缺乏合理性。其次,需结合交易对象的普遍性与药品流向判断。以治疗为目的的贩卖通常针对特定患者,如亲友和相同疾病群体,且数量与病情需求匹配;若行为人向不特定多数人贩卖,不进行筛选,并以此牟利,最终流入吸毒人员手中,则可反推其主观上对“滥用风险”的放任。最后,需核查行为人对“管制规范”的遵守情况。合法医疗渠道的麻精药品流转需遵循处方管理、限量供应等规定,若行为人明知购买者无合法处方仍持续供货,或通过拆分包装、隐瞒药品名称等方式规避监管,即便其声称“为他人治疗”,也可结合违规行为认定主观明知。


认定标准层面


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主观明知的具体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明确认知。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药品的具体管制属性及非法交易的性质,涉麻精药品犯罪的被告人被抓获后第一反应多为不知晓麻精药品受管制,此时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知晓且用于非法交易,则可直接认定其明确知晓。第二层,概括性认知。虽无直接证据,但通过客观行为可推定行为人对“国家管制属性+非法用途”有模糊认知。例如,知晓交易对象为吸毒、贩毒人员;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这些情况若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则推定其有概括性认知。第三层,可反证的初步认知。主要针对“低危行为+模糊认知”的情形:行为人实施的交易行为存在轻微异常,且自身具备一定认知基础,但缺乏直接证据或充分间接证据证明其“明确知晓”或“概括认知”。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提供阻碍其认知或存在认知局限的证据,并不是单纯否认,其反证经查证属实,则可以考虑否定其主观明知。


对于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应纳入多元因素综合考量,将购买方式、频率、价格、交易习惯、实际用途等因素系统整合,形成认定主观明知的“因素矩阵”,分析各因素间的关联性与指向性,形成以“行为特征+客观后果+认知情况”的综合认定模式。第一,行为特征维度,整合购买方式的隐蔽性、交易习惯的异常性,形成对“规避监管”行为的量化评估;第二,客观后果维度,通过交易频率、数量及实际用途,锁定药品滥用风险的现实危害;第三,认知情况维度,结合行为人生活、职业背景、涉药经历等,判断其“知晓可能性”。三者的交叉验证可排除孤证效力。这样既避免单一因素的片面性,又通过多维度印证提升认定的精准度,为司法实践中复杂案件的主观明知判断提供可操作的分析框架。


综上所述,涉麻精药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罚当其罪的关键。唯有在证据扎实、推定审慎、标准清晰的基础上,兼顾禁毒政策与个体权利,方能实现不枉不纵、宽严相济。面对列管动态与用药现实,司法更须以“生命至上”为念,让法律既有力度,亦有温度。


(作者系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2023级刑法学硕士。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甘肃禁毒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通讯地址:兰州市广武门街道黄河沿38号 投稿邮箱:gsjdw@163.com

甘肃省禁毒协会 主办 陇ICP备200000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