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禁毒学学科的重要概念,在大众视野中也出现得十分频繁。那么,它从何而来?
毒品犯罪由“毒品”“犯罪”两个词组合而成,从字面上理解,它是指与毒品相关的犯罪,或者说涉及毒品的犯罪。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里的“违反禁毒法规”是从毒品犯罪的形式概念上讲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从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上讲的。
毒品犯罪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其或是以毒品本身为对象,或者以制毒物品为对象,或者以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为对象,或者围绕毒品犯罪分子、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毒赃)等对象展开。
毒品犯罪在我国始于何时?这要追溯到毒品的起源。清代巡台御史黄叔璥著、1724年成书的《台湾使槎录》卷二《赤嵌笔谈》中记载:“鸦片烟,用麻、葛同鸦土切丝于铜铛内,煮成鸦片拌烟……专制此者,名开鸦片馆……官弁每为严禁,常有身被逮系犹求缓须臾再吸一筩者。”这是目前已知的关于“鸦片烟”(鸦片和麻、葛的拌合物)的最早记述之一。从“官弁每为严禁”可知,鸦片烟属于违禁物质,文中还提到了专门制作并售卖鸦片烟的场所——“鸦片馆”。
1729年,清雍正皇帝颁布《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其中规定:“凡兴贩鸦片烟者,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 这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禁毒法规。该条例将兴贩鸦片烟、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吸食的行为视作犯罪行为,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1813年,清嘉庆皇帝颁布《吸食鸦片烟治罪条例》,开创了以刑罚手段制裁吸毒者的先河。1908年,清政府颁布《吗啡治罪条例》,里面规定:“凡拿获制造、施打吗啡之犯,不论杀人与否,应比依造畜蛊毒律斩罪酌减,为极边烟瘴安置;其贩卖吗啡之户,如查系未领海关专单者,亦照知情卖药律与犯人同罪。”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惩治吗啡犯罪的法规。该条例将非法制造、施打、贩卖吗啡的行为视作犯罪行为,并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1911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刑律》,里面第二十一章中的“鸦片烟罪”将制造、贩卖、意图贩卖而收藏、走私鸦片烟或吸食鸦片烟器具,开设鸦片烟馆,意图制造鸦片烟而栽种罂粟以及吸食鸦片烟的行为视作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北洋政府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其中第二十一章规定了“鸦片烟罪”。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的颁布《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九章规定了“鸦片罪”。新中国成立后,西南军政委员会1950年颁布《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将种植鸦片、贩运烟毒、开设烟馆、制造烟毒、非法买卖制毒原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现行《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现行《刑法》第七节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位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该节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检索瀚堂近代报刊、中国知网、北大法宝、读秀学术搜索等数据库可知,《环球法律评论》1981年第6期刊登的《亚洲各国犯罪趋势和预防犯罪战略》一文提到“毒品犯罪集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刊登的《我国刑法中具有死刑条文的评析》一文提到“涉毒犯罪”。以上分别是笔者所见关于“毒品犯罪”“涉毒犯罪”的最早出处。在读秀学术搜索数据库进行“知识”检索,输入“毒品犯罪”,找到相关条目36054条;输入“涉毒犯罪”,找到相关条目1286条。可见,“毒品犯罪”一词的使用频次远高于“涉毒犯罪”。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浙江省戒毒管理局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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