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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 从严惩治毒驾 实现毒品治理与交通治理的联动效应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4/8/27 17:16: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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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案例回放


2023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文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电子烟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在湖南省醴陵市一交叉路口与另一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处理后,聂某文驾车前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途中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在无法认清道路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行驶途经多段道路,其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轻伤、多台车辆及一处房屋受损。当日18时50分许,聂某文清醒后拨打110电话投案。经检测,聂某文的头发检材根部检出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文以驾车冲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聂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聂某文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十件典型案例)


专家解析


毒品能够让人产生精神亢奋、妄想、幻觉等多种症状,吸食毒品会导致人判断力、自制力降低,对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吸食毒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毒品的衍生危害,这类案件更能说明毒品犯罪治理的复杂性和必要性。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则是典型的因毒驾引发公共安全危害的犯罪案件。该案将毒驾这个一直受到学界关注的话题再次引入大众视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罪名,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相当的危害行为,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属于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性罪名。


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涉及的曲马多、依托咪酯目前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被告人聂某文吸食含有曲马多、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导致自控力降低,本该将自己置于休息或者隔离大众的状态,却选择驾车出行。在首次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没有引起足够的警醒,反而选择继续驾驶车辆,并再次吸食含有曲马多、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在继续驾驶的过程中,聂某文与4辆小轿车、一辆三轮车相撞,还撞上了一名行人导致其轻伤一级,最后又撞上一户民房的车库外墙和卷闸门。聂某文还有一个行政违法的前置行为,即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


聂某文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多次吸食毒品,多次冲撞车辆,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法院认定聂某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准确的。


由于吸食毒品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相对复杂,毒驾的“量值”很难计算等原因,目前,毒驾独立入罪时机还不成熟。但毒驾暂时无法独立入罪绝不等于司法放任不管,恰恰相反,我国刑法关于毒驾的规制手段并不缺乏。在毒驾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相当于毒驾和其他犯罪情节“捆绑入罪”,毒驾可以作为犯罪的量刑情节影响刑事责任。例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3人以上,同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致1人重伤也可以构成犯罪。毒驾情节直接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在危险驾驶罪中,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毒驾情节。醉驾同时具有“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情节的,一是从重处理,二是一般不适用缓刑。当然,“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既包括非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俗称“毒驾”),也包括合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俗称“药驾”)。


以上只是就刑法层面而言,在前置的行政法层面依然存在诸多针对毒驾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销其驾驶证。这些行政预防措施,对毒驾也有阻断和预防效应。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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