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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非接触式贩毒的治理之道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4/5/23 17:10: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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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嗣杰


非接触式贩毒是指交易双方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所实施的线上联络、移动交付、邮寄运输的毒品交易模式。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加速普及,非接触式贩毒愈加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全球毒品犯罪发展的一个新趋势,给毒品犯罪的治理带来了极大挑战。非接触式贩毒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互联网和加密技术的支持下,交易毒品的“场域”发生了重大变化,毒品贩运的整个过程交易各方不接触、不见面,仅是通过暗语在网络上进行勾连,人与货、人与钱、钱与货之间处于彼此分离的状态。非接触式贩毒隐蔽性强、证据不易固定和收集。


前不久,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加上加密技术,增加了非法市场上的毒品供应,使执法当局更加难以防治毒品贩运。”对于非接触式贩毒,报告认为可以从构建协同监管体系、重视网络数据信息监测、加强技术侦查措施和促进国际合作4个方面着手开展治理。


构建协同监管体系


非接触式贩毒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报告指出:“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公私伙伴关系,有必要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强立法,以应对互联网贩毒活动中不断变化的挑战。”虽然非接触式贩毒拥有动态的多元交易方式,但“非接触式交易”与互联网社交媒体密不可分,整个环节会涉及网络空间的交易与现实领域的交付。一方面,针对邮寄环节,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形成内部一体化监管,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线索报送、应急联动处理等机制,强化寄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与规范意识;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环节,应增强公私主体联动,形成民众—互联网平台—行政司法主体,以及主要行业、学术界等多元合作局面,做到“民众举报、平台监督、公安侦查”联合防范。报告建议国际社会“利用社交媒体开展预防药物滥用宣传活动,并宣传提高对毒品相关风险认识的信息”。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域名注册机构、注册商等监管主体自身应当强化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普及与鉴别能力,防范毒品交易风险。


重视网络数据信息监测


监测互联网信息并调查毒品的互联网销售数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报告强调:“各国有必要扩大干预范围,以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通过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促进非医疗使用毒品的营销技术。”网络信息监测是遏制非接触式贩毒案件的重要措施。电子商务、社交媒体作为最有能力对非接触式毒品交易进行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当完善事前预防性监测、事中监督性通知、事后及时固定证据等全链条监管措施。各国可以采取的检测方式包括:第一,利用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提供的网上出口前通知系统及其简化版、前体事件通信系统和“网络平台新型阿片药物扫描”工具,进行调查并加强危险物质速截;第二,加速破解帮助隐藏用户身份的加密技术和手段,如改装的智能手机、具有专业软件的“加密电话”、社交媒体平台信息监管以及合法电商平台和线上药店的滥用监测等;第三,调查涉及非列管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前体等物质的交易贩运数据。前两者有助于及时刺破互联网的面纱,为预防和侦破非接触式贩毒交易提供线索、固定证据。后者有利于本国对相关物质的管控范围和力度进行相应调整。


加强技术侦查措施


面对非接触式贩毒案件,精确而强大的侦查手段是破案的关键。报告指出:“虽然很难对个人开展调查并追求其刑事责任,但贩毒者只需犯一个错误,执法当局就能确定其身份。”互联网虽然给非接触式贩毒提供了便利,但同样为侦查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辅助。


第一,网络数据信息处处留痕。使用社交媒体采购毒品的方式,大多是买家搜索与毒品相关的标签、关键词,或者对毒品进行“问价”“谈价”,而卖家通常会发布使用产品的图片、视频或相关帖子。不仅如此,用来宣传毒品的标题、标签、暗语和表情符号都可能会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证据与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生物DNA信息帮助精准实施侦查。互联网交易双方大多“实名不实人”,但难以避免地会在邮寄物品上留下指纹,这可以成为破案线索。报告重申:“针对由互联网提供便利、利用传统社交媒体进行的毒品贩运,需要采取新的同步对策。”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积极倡导各国采取适宜的措施与对策解决面临的非接触式贩毒问题。我国面对网络毒品犯罪,制定“数字画像”类案治理的方法,利用大数据侦查方法,对数据碰撞进行深度分析,高效解决非接触式贩毒案件下的取证困难问题。这可以为缔约国的侦查措施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促进国际合作


互联网促进了麻精药品和前体化学品的国际贸易,同时已经成为全球性毒品贩卖和使用的“避风港”与“保护伞”,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针对网络贩毒问题在法律、监管和执法层面展开联合治理能有力推进国际禁毒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在法律层面,报告指出:“会员国目前正在协商就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为制定一项新的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为加强对信息化贩毒的管制,一方面,1988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6条和第7条在引渡和司法协助层面对打击互联网贩毒依然发挥着显著作用;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正在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推动世界各国完善禁毒相关立法工作。在监督层面,报告强调:“针对合成类阿片及其前体的国家监管对策各异,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这些漏洞。”为制止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在不同法域进行分销赚取差价,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提供了非合法用途的芬太尼相关物质和非芬太尼类阿片清单、电子学习个人培训环境平台、危险物质速截方案培训等协助措施。一方面,有助于各国利用在线平台和服务监测营销的供应商,精准识别互联网上非芬太尼类阿片的滥用,并防止其扩散;另一方面,能促进各国政府加强全球快递物流和邮政服务方面的合作与监管。此外,在执法层面,报告还建议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利用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制定的一套新精神活性物质通信系统打击互联网毒品贩运。该系统在为各国政府提供互联网信息通信以防止相关危险物质扩散传播的同时,也能就本国缉获或拦截的可疑药品货物与其他国家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并促进各国政府对此类物质开展回溯调查。


除上述举措外,为促进互联网时代非接触式贩毒的规制,各国还应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加强管控互联网医药产品并规范网络医疗的相关制度;国际社会应高度重视日益增长的互联网毒品交易态势,积极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开展预防互联网药物滥用宣传活动,从而加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相关的信息交流与协作,以强化民众对于互联网毒品交易的防范意识,形成抵制毒品、关注健康、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本文系四川省成都市毒品问题治理与禁毒法治教育研究中心“成渝地区毒品犯罪区域协同治理机制研究”课题成果(项目批准号:CDDPZL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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