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民
吗啡是目前全世界使用量最大的强效镇痛剂之一。该词的词源是什么?历史上存在哪些吗啡音译词?
吗啡的分离归功于德国人弗里德里希·威廉·亚当·塞尔特纳。1806年,担任药剂师助理的塞尔特纳从鸦片中分离出一种活性麻醉剂,经过试验,他发现该物质可以诱导一种梦幻状态,所以以希腊神话中的梦之神——墨菲斯的名字将之命名为morphium(德语)。1817年,法国化学家约瑟夫·路易斯·盖·吕萨克在翻译塞尔特纳的文章时将morphium(德语)改为morphine(法语)。英语morphine源出于此。
吗啡的商业生产于19世纪20年代在欧洲开始,19世纪30年代在美国开始。19世纪50年代,皮下注射针的发明推动了吗啡的迅速流行。吗啡直接注入血液后,可以更快地缓解疼痛。在克里米亚战争、美国南北战争和普法战争期间,吗啡被广泛用于治疗负伤的士兵。吗啡于19世纪后半期传入中国,最初由旅居租界的外籍医生用于治病,后又广泛用于戒鸦片。
《申报》1885年8月14日《经买假药》一文记载:“言曾讬恒利信局寄洋十元交我处购吗啡戒烟白粉一瓶。”可见,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人就从西方人那里学到了morphine,然后用与之发音相似的汉语“吗啡”记载下来。同时可知,吗啡在当时是戒鸦片的药品。《申报》1892年10月13日刊登了一则名为“专售吗啡批发”的广告,《申报》1893年12月30日刊登了一则名为“包销吗啡广招批发”的广告。伴随广告的宣传,吗啡不断地为人所认识。《新闻报》1899年6月3日《吗啡有害》一文记载:“向来中国进口吗啡,不过用为药品,乃近来进口日益加多,报原其故,因有人取以代鸦片烟之用。”可见,此时吗啡已经从戒鸦片的药品演变为替代鸦片的毒品了。
《申报》1902年10月4日《禁莫啡鸦论》一文记载:“莫啡鸦者,何鸦片烟土之精华也。”《申报》1903年11月30日《戒烟说》一文记载:“今之售戒烟药者,其上者用马尔啡鸦制成。考马尔啡鸦,一作马非,亦作莫啡,实取鸦片之精炼成白屑。服之,是仍吸烟也。”从翻译方式看,文中“莫啡”“马尔啡”“马非”是对morphine的纯音译,“莫啡鸦”“马尔啡鸦”是采用音译+类名的方式(如同将bowling译为“保龄+球”)。为何中国人在翻译morphine时,要在“莫啡”“马尔啡”后面加上“鸦”呢?“鸦”是“鸦片”的缩写,它一方面表达了中国人对吗啡来源的认识——吗啡是从鸦片中提取的,属于鸦片类物质;另一方面表达了中国人对吗啡的主观评价——从“服之,是仍吸烟也”可知,中国人对吗啡有着与鸦片烟相似的否定性评价。
清政府1906年颁布的《筹拟禁烟章程》第六条规定:“酌定数方制备丸药,内以不参入鸦片烟灰与吗啡为要。”第十条规定:“又查有吗啡,一名莫啡鸦,及刺入肌肤之吗啡针,其损体伤生较之鸦片尤甚。”1908年,清政府颁布《吗啡治罪条例》《禁运吗啡及药针章程》。分析可知,相较于其他音译词而言,“吗啡”在清末立法语言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自此,“吗啡”一词独领风骚,其他音译词几乎不再使用。其后,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吗啡治罪条例》、1915年北洋政府内务部制定的《限制药用鸦片、吗啡等品章程》、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只使用“吗啡”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延续了这一用语习惯。1950年西南军政委员会颁行的《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1963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都只使用“吗啡”一词。
“吗啡”何以沿用下来?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吗啡”译音准确,且音译时遵从了外来语带“口”的传统译法,不容易让人误解。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与“吗啡”相比,“莫啡”的普通话发音更接近morphine的发音啊?这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吗啡”一词最早出现于《申报》——发行于上海。在上海话中,吗[mau]啡[fij]和莫[moq]啡[fij]的发音非常相似。其二,吗啡是双音节词,符合汉语构词的双音节化趋势。而“莫啡鸦”是三音节词,“马尔啡鸦”是四音节词,都不够简洁。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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