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民
海洛因被称为“毒品之王”。该词的词源是什么,历史上还存在哪些音译词?“海洛因”一词又何以流传下来?
1874年,英国伦敦圣玛丽医院化学家查尔斯·莱特首次合成出二乙酰吗啡,但之后他没有继续研究该物质。1897年,德国拜耳药厂化学家费利克斯·霍夫曼又成功合成出该物质。初步试验显示,它的止痛效力远强于吗啡,且不会成瘾。1898年,在没有开展完整的临床试验的情况下,拜耳药厂开始规模化生产该药,并正式注册商品名为Heroin(在德语中意为“女英雄”)。拜耳药厂认为这是一项“英雄般”的发明,认为它可以代替吗啡——当时医学界已被吗啡的成瘾性问题困扰许久。该药上市时,以“不会上瘾的吗啡”作招徕,迅速在全世界被广泛使用。直到1910年,世界各国才陆续取消了海洛因在临床上的应用。
《申报》1912年4月20日《海牙禁烟公会订立鸦片公约》一文记载:“安洛因为第阿赛的尔吗啡化形式。”北洋政府1914年颁布的《吗啡治罪条例》规定:“安洛因为第阿赛的尔吗啡化学形式。”两文中“第阿赛的尔吗啡”是diacetylmorphine(二乙酰吗啡)的音译,“安洛因”是heroin的音译。《申报》1921年6月4日《万国拒土会等拒绝毒剂公电》一文记载:“奸商每将吗啡、海洛因、士的年、咖啡精及轻粉等毒剂制成一种戒烟丸,行消中国境内,烟民被毒,不知凡几。”这是关于“海洛因”一词的最早的记载。同时可知,当时海洛因被用来制成假冒的戒烟丸。
其后,“安洛因”“海洛因”在立法中均有使用。20世纪20年代,立法更倾向于使用“安洛因”。例如,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禁烟法施行条例》、1929年《禁烟法》、1929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都只使用“安洛因”。20世纪30年代以后,立法更倾向于使用“海洛因”。例如,1934年《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1936年《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6年《禁烟禁毒治罪条例》都只使用“海洛因”。
民国时期,立法等还曾使用过“安落因”“海路因”。前者见于国民政府《外交公报》1925年第49期《参与国际禁烟第二会议报告》一文中;后者见于1931年《浙江省肃清毒品暂行条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及初期,立法继续使用“海洛因”的同时,又出现一个新词——“海洛英”。前者如,1949年《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50年《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1950年《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50年《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都使用“海洛因”作为正式名称;后者如,195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严禁鸦片烟毒令》、1950年《西安市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51年《广州市禁烟禁毒实施暂行办法》、1951年《陕西省禁烟禁毒实施办法》都使用“海洛英”作为正式名称。这一时期,海洛因的俗称“料面”“白粉”也常出现在法律法规中。“料面”如,1950年《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烟毒,系指鸦片、海洛因(料面)、吗啡、金丹、高根、罂粟壳及一切化合配制抵瘾之毒品。”“白粉”如,195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严禁鸦片烟毒令》规定:“所称烟毒包括鸦片、罂粟、红丸、吗啡、高根、海洛英(白粉)及其他各种化合物配成之毒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中继续使用“海洛因”“海洛英”。前者如,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9年通过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均只使用“海洛因”;后者如,1981年通过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1990年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禁毒品的规定》均只使用“海洛英”。自199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海洛因”后,其他音译词不再使用。1988年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表》、1991年通过的《云南省禁毒条例》、1993年通过的《四川省禁毒条例》和1996年、2007年、2013年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以及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均只使用“海洛因”。这一时期,海洛因的俗称不再进入立法中。
“海洛因”何以在几个音译词中流传下来?这与其译音精准有关。“海洛因”与heroin的发音最为接近。“安洛因”“安落因”“海路因”译音的准确性明显不如“海洛因”,而“海洛英”中“英”的发音是后鼻音ing,其准确性不如“因”——前鼻音in。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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