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养鸡场作为制毒基地,利用鸡场气味掩盖制毒气味;制毒时燃烧稻草,借以混淆气味,并且挖井排放制毒产生的污水;开豪车、住豪宅,将家族拉入伙……近日,潘某、陈某兵、陈某等20名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潘某、陈某商议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后陈某兵加入,三人利用潘某甲提供的制毒方法,先后购买7.2吨苯乙腈及配套制毒工具,由陈某兵、陈某组织潘某甲、胡某、李某军、张某、许某等人制成液态甲基苯丙胺后,交由潘某组织陈某、潘某甲、刘某兴等被告人制造甲基苯丙胺。
潘某、陈某兵、陈某先后组织上述人员在湖北省汉川市、仙桃市的11处制毒地点制造甲基苯丙胺9批次共计476千克,贩卖后获取大量毒资。
为掩人耳目,他们专门选择本身带有难闻味道的场所,用来掩饰制毒产生的气味;或者选择偏僻地段,在制毒时燃烧稻草借以混淆气味;在制毒时设专人在场地附近盯梢,一旦发现有陌生人靠近,便上前盘查或者驱赶。
2018年9月18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燕受潘某指使,将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币297.48万元予以转移藏匿。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也是近年来湖北省侦破的规模最大的制毒案件。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陈某兵、陈某、潘某甲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张某飞、李某军、张某、许某等12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伟、杨某浩、胡某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燕明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系潘某毒品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窝藏,情节严重,应当以窝藏、转移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犯意的提出,毒品的出售,认罪悔罪的表现等情节,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潘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某兵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被告人潘某甲、胡某、李某军、张某、许某等9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被告人张某飞、张某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