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叶明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3月16日,吸毒人员谢某通过微信联系方某购买毒品“开心粉”和“K粉”,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830元。方某收款后,通过滴滴打车将2包约1克“开心粉”和1包约0.6克“K粉”送至谢某处。6月1日,方某被大余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退缴违法所得18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