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伦
叶某案
叶某,2020年5月16日因吸食氯胺酮被上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5月21日至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某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戒毒。11月,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发现叶某自8月底开始多次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前往社区戒毒办公室接受尿检,遂决定对叶某进行毛发检测。叶某已于10月29日前往云南,公安机关遂于11月25日前往昆明采集了叶某的头发带回社区戒毒执行地进行吸毒检测。12月2日出具的报告显示呈氯胺酮阳性。12月18日,叶某返回社区戒毒执行地,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未对吸毒检测结果作出合理解释,不存在被动吸毒的情况,亦未摄入可能导致体内含有氯胺酮的处方药品。
争议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对叶某在社区戒毒期间该吸毒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观点一:没有管辖权。因为不能确定吸毒行为是否在社区戒毒执行地实施,且叶某返回社区戒毒执行地时公安机关未对其再次进行吸毒检测,无法确认其吸毒行为是否仍处于持续状态。在吸毒行为实施地和吸毒行为持续发生地均无法确定属于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情况下,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对叶某的吸毒没有管辖权,故对其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亦没有管辖权。
观点二:有管辖权。叶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违反的是禁毒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吸毒行为”与禁毒法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的”行为,侵害的法益并不完全相同,管辖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前者引发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而后者则可能触发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理措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号)中“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复吸人员,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规定,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作为在社区戒毒期间复吸人员的查获地公安机关,对叶某复吸行为决定是否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有管辖权。
评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叶某12月18日到案时是否有必要对其重新采集头发进行实验室检测?前述的管辖权讨论,仅仅在于复吸引发的戒毒措施,而并不涉及吸毒引发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确定复吸的过程中,除了实体法上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考察证据的规格和内容。如果认为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并不天然对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的行为有管辖权,11月25日在执行地以外的头发检测阳性结果不能作为办案的证据,那就需要在其到案后再次采集头发进行检测。但如果因为时间差或头发变短的原因导致了检测结果呈阴性,或叶某直接剃光了头发导致无法进行检测,那该案前期的工作就会完全变成无用功,而叶某的复吸行为也将随着关键证据的灭失而无法认定。
为避免在类似工作中发生争议,造成办案资源的浪费和社区戒毒人员的脱控,有必要统一执法思路。 笔者就此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笔者认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社区戒毒执行机关基于禁毒法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的管控秩序,会导致社区戒毒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社区戒毒治疗无法继续进行这一结果,社区戒毒执行地作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应对社区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其次,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社区戒毒治疗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而社区戒毒协议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吸毒成瘾人员再次吸毒。所以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换句话说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会直接导致社区戒毒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这一结果,是最严重的一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因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对在本地执行社区戒毒的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即无论该人员吸毒行为实施地、持续地是否在社区戒毒执行地,作为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导致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对该行为均具有管辖权。
再次,公安机关依据禁毒法对吸毒人员作出戒毒措施决定,并不必须以吸毒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为前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不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违反了禁毒法,妨害了社区戒毒工作的管控秩序。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之规定,并不必然阻却禁毒法的适用。只要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并在社区戒毒期间被发现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就完全符合禁毒法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无论吸毒行为发生地在哪、吸毒行为是否在六个月内被发现,只要该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在社区戒毒期间被发现,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即对其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有管辖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管辖权并没有排他性,执行地公安机关基于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而具有的管辖权,并不排斥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持续地、查获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地方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同样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号)中“对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复吸人员,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规定,也不排斥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持续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地方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且有管辖权并不代表可以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异地办案。有管辖权仅为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有权合法取得有效证据、有权受理其他机关移交的案件、有权在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等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支撑,如上述案件中无论违法人员时隔多久到案,11月25日采集的头发呈阳性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重新采集头发进行吸毒检测。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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