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华
对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司法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前提条件。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不仅关系到诉讼效率,也事关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作了规定,但因毒品犯罪共同犯罪和上下家关系交叉,犯罪链条、层级纷繁复杂,加之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易毒品,破案多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等,使毒品犯罪管辖变得更趋复杂,成为办案中的难点问题。
A省贩毒人员甲贩卖给B省贩毒人员乙毒品海洛因1千克,乙又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部分贩卖给C省的贩毒人员丙,后3人均被C省侦查机关查获。该案甲乙丙3人被侦查机关一并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公诉。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地司法机关对甲乙丙3人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对甲乙丙3人均具有管辖权,有的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只对丙具有管辖权,还有的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只对乙丙具有管辖权。
本人基于该案例,对毒品犯罪案件管辖相关法律的适用作出阐述。
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另外,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对于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还包括上述地点。
管辖权的确定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本地办案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符合上述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相关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的管辖还存在不少误区,管辖问题已成为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是关于毒资筹集地。有观点认为只要和毒品有关的资金的所在地,如提供用以购买毒品的特情侦查经费所在地,都属于毒资筹集地,进而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具有管辖权。实际上,只有为毒品犯罪筹集资金的所在地才能认定为毒资筹集地,并不包括为吸食毒品筹集资金地以及侦查机关为特情侦查提供经费所在地等。
二是关于吸毒人员所在地。有观点认为侦查机关通过摸排当地吸毒人员的线索,从而抓获在异地的贩毒人员,进而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实际上,案件虽系摸排本辖区获得相关线索而侦破,但因贩毒人员居住地和犯罪地均不在本辖区,当地司法机关并无管辖权。
三是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能否视为犯罪地,这值得研究。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不宜作为毒品犯罪案件管辖地。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解释为犯罪地有些牵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并无实质关系。另一方面,如果将其作为毒品犯罪案件管辖地,不利于维护犯罪管辖的基本原则,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关于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当前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软件联系毒品交易、完成毒资交付的情况较为普遍,是否属于《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进而适用其犯罪地的特殊认定标准?笔者认为,构成信息网络犯罪应当从犯罪对象涉众性、不特定性和主要犯罪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这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软件联系毒品交易、完成毒资交付的情况并不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的传统犯罪,不能宽泛地认定为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案件不能按照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认定标准进行管辖。
五是关于毒品案件指定管辖。为保证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判机关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办案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毒品犯罪案件管辖原则,根据案件来源和侦破经过等情况,从严把握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关联犯罪的管辖
毒品犯罪案件往往上下线关系复杂,尤其是其与网络交织后,关联犯罪较多,且多分布在不同的地区,依法妥善确定案件管辖尤为重要。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中一人犯数罪、上下家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由侦查机关并案侦查。对上下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以及他人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为毒品犯罪洗钱等存在关联的犯罪,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机关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对并案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一般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应当一并提起公诉。对于上述关联犯罪,不需要另行报请指定管辖,当地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当地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这样处理,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毒品犯罪网络中的地位作用,对其准确适用刑罚,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关联犯罪被拆分成几个案件分别由不同的管辖地进行处理,严重影响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效果。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只能对该案嫌疑人的上一家或者下一家相关犯罪进行查办,其他的犯罪需要通过指定管辖等方式才能进行管辖。这一理解明显不妥,当办案机关对某案具有管辖权时,其对关联案件在原则上均具有管辖权,而不论其上下家链条的长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虽存在一定联系,但并无关联的犯罪不能并案管辖。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未被查实,办案机关对于其在异地的上下家或者共同犯罪并无管辖权。又如犯罪嫌疑人与异地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的上家,该上家未到案的情况下,对于异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并案处理。同样,犯罪嫌疑人与异地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的下家,该下家未到案的情况下,对于异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并案处理。另外,关联案件的被告人先后到案,先到案的已经判决,后到案的被告人是异地的,也不能并案处理,当地司法机关需要报请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
综上,在前述案件中,贩毒人员甲乙丙3人均被C省侦查机关查获,后被并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当地司法机关对3人均具有管辖权,无需办理指定管辖手续。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
甘肃禁毒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通讯地址:兰州市广武门街道黄河沿38号 投稿邮箱:gsjdw@163.com
甘肃省禁毒协会 主办 陇ICP备200000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