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主动发现、踏查铲毒和打击破案能力,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卓尼县辖区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禁毒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非法制品。
三、凡被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五、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粟罂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干果等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将按照《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八、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日前,主动将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干果上交公安机关的,一律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后,拒不上交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干果等,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理。
九、卓尼县禁毒委员会、卓尼县公安局设立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中心,接受线索举报。
举报电话:110 0941-593405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卓尼县禁毒委员会
卓尼县公安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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