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四、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
(二)非法种植罂粟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五、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六、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制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各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各镇党委、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凡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且信息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十、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
清水县公安机关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及涉毒线索举报电话:110
清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0938-4941539
特此通告。
清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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