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甘肃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大麻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严禁食用罂粟苗。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按照《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公安机关、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确保彻底铲除干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有关乡镇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上级禁毒部门暗访踏查、遥感监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110或 0938-8897661
甘谷县禁毒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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