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全区禁种铲毒工作,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甘肃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自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或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且成熟前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且成熟前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一位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陇南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个人信息。
六、区禁毒办将定期组织公安、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加强巡查踏查。乡镇(街道)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有关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导致辖区内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区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进行重点整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举报电话:0939—110 0939—5911037
陇南市武都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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