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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1/11/26 20:24: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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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寄递”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的情况,最高检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后,于近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安全监管,堵塞治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最高检此次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主要针对寄递安全监管能力与行业发展形势不匹配、寄递新业态存在监管盲区、寄递安全监管力度亟待加强、寄递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寄递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邮政业发展与安全,厘清职责范围、加强对寄递新业态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培训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和应对能力等方面建议。


最高检还向社会发布了6件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寄递毒品犯罪案件4件,涉及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1件,涉及寄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1件。


据介绍,为推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制发类似检察建议120余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切实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推动新时代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陈国庆表示。


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强化寄递安全监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年来,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经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相关情况深入分析调研后,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那么,相关部门将如何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金京华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下当前检察机关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主要情况。


元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寄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违禁品犯罪高发、多发,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寄递毒品犯罪6063件11235人;起诉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5290件8782人;起诉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537件1153人。从办案情况来看,当前寄递违禁品犯罪主要情况如下:


一是寄递违禁品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违禁品种类繁多,包括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伪劣商品、假药、假币、淫秽物品等各类物品。其中,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中,涉及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数量大。


二是寄递违禁品犯罪数量呈增多态势。检察机关起诉寄递毒品犯罪案件由2017年的1016件1911人,上升至2020年的1830件3097人;起诉的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由2017年的45件67人,上升至2020年的226件490人;起诉的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也有所上升。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三是寄递违禁品犯罪危害严重。以检察机关办理的寄递毒品犯罪案件为例,2017年至2020年相关案件共涉及寄递甲基苯丙胺(冰毒)7189.9千克、海洛因2085.4千克、大麻2034.2千克、氯胺酮624.7千克、可卡因207.7千克。相关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通过寄递渠道流入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四是寄递违禁品犯罪查办难度大。当前“网络+寄递”已成为犯罪的重要形式,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实现人货分离、人资分离,司法机关查办难度大。犯罪分子多使用暗语进行单线联系,甚至使用国外聊天软件或阅后即焚的小众通信软件进行沟通,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在寄递收发环节,采取雇佣他人代收、寄递或转交的方式逃避打击。


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活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寄递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最高检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协同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和溯源治理,切实减少和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的发生。


记者:检察机关将如何推进“七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元明: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我们拟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筹组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推进,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推进检察建议落地生效,将“七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为寄递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协同寄递监管部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研讨会商,确保“七号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落地落实。与有关部门协同发力,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切实推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对寄递新业态及时有效纳入监管范围,完善寄递安全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斩断寄递违禁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寄递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新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和解决。


三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形成震慑效果,为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创造有利条件。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着重审查相关案件是否存在寄递犯罪行为,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漏罪漏犯,提升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作用,完善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的衔接机制,有序流转寄递违禁品案件线索,全方位、多角度对寄递安全问题进行法律监督。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七号检察建议”的宣传,提升检察建议的影响力,警示社会,教育公众。创新和丰富宣传载体,结合以案释法、庭审观摩、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检察建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违法寄递和安全问题治理工作,切实推动“七号检察建议”取得实际成效。


记者:当前,邮政快递业持续高位运行,我国快递业务量已连续7年稳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行业面临的安全形势也日趋复杂严峻。请问邮政管理部门在寄递安全监管方面着重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金京华: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邮政快递业发展迅速,行业业务收入占GDP比重超过1%,快递业务量从2010年的23.4亿件上升至2020年的833.6亿件,增长近35倍,年均增速达43%,目前日均快递业务量超过3亿件,邮政快递业已经成为服务生产生活、促进消费升级、畅通经济循环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与此同时,由于寄递渠道具有点多线长面广、人货分离、隐蔽性强等特点,“互联网+寄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贩运毒品、涉枪涉爆物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邮政局始终坚持安全为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能力建设,深化部门协作,强化安全监管,严把邮件快件寄递安全关口,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邮政法修正实施、《快递暂行条例》颁布施行,将寄递安全纳入反恐怖主义法管理范畴,出台《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20余部行业标准,着力夯实依法治安基础。


二是建立寄递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结合寄递作业特点,探索形成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为主的寄递安全防控模式,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建设实名收寄监管信息平台,开展行业智能安检、智能视频监控科技攻关,全行业配备安检机1.7万余台。近年来,寄递企业以落实“三项制度”为抓手,主动发现、报告、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毒涉恐等案件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涌现出“白云快递小哥”等具有行业特色的禁毒群防群治队伍。


三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能力,建成云计算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加强涉毒涉爆风险监测预警。创新安全监管模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针对寄递渠道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实际,推动建立寄递渠道安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联合国家禁毒办下发加强寄递渠道禁毒工作通知,开展寄递安全平安建设考核,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涉枪涉爆隐患整治、“扫黄打非”、打击侵权假冒等专项行动,推动寄递安全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五是完成系列重大专项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后圆满完成全国两会、党的十九大、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等系列重大活动寄递安保任务,邮政管理部门先后多次被授予重大活动安保先进集体。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力保障医疗防疫物资、应急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运递,全行业共有3人荣获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63个集体和138名个人荣获省部级抗疫表彰。


记者:当前,寄递安全监管主要面临哪些挑战?邮政管理部门将如何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金京华:近年来,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邮政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当前寄递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滞后于邮政快递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协同治理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寄递”复杂局面,企业技术手段和查验能力还不能有效甄别复杂多样的各类寄递物品,主体责任落实有待加强。收到“七号检察建议”后,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下发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抓好建议书落实工作。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着力补短板、建机制、增能力、强监管,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落地实施。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违禁物品辨识能力。积极开展预防寄递违禁品宣传,在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张贴、播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用邮宣传教育。


二是提升寄递安全防控能力。实施科技兴安,推进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建设,加大营业处理场所视频联网、安检机联网“两联”应用,利用现代技术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抓好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督促企业完善操作规程、优化作业流程、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制度执行实效。完善日常监管、企业自律、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寄递安全监管工作。对寄递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严守安全底线。


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巩固扩大“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行动”成果,抓好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办两部门已出台文件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寄递渠道涉枪涉爆隐患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实施查、堵、截、控,不断净化寄递安全环境。


四是强化部门协同治理。探索建立符合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的部门协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常态联动、优势互补、责任共担,依法落实各级各部门寄递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弥补安全监管工作短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公安、司法机关通报的寄递企业涉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五是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推动健全完善基层监管队伍、支撑体系和保障条件,积极争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增强寄递安全监管力量。完善行业安全制度体系,推动制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郭某明通过VPN“翻墙”使用境外网站注册Telegram软件,以“隔壁老王叔”的网名创建聊天群组并在该群组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购毒人员通过该群私信郭某明下单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其支付毒资。被告人郭某明先后4次通过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贩卖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后两次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以寄递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后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某快递网点查获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邮寄快递包裹内的大麻99.03克。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诉。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网络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贩毒分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网络群组,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案例二  唐某来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受人指使接收他人通过某快递邮寄的毒品,并将该毒品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区楼下的4个快递柜内,后将取件码发送给他人。购毒人员从他人处取得取件码后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他快递柜中查获出剩余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一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办理利用智能快递柜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作为毒品贩卖链条中的一环,在上家未到案、与下家无直接联系、钱货分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关联人员供述等证据的补强和固定,确保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智能快递柜漏洞寄递毒品等问题,向邮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为寄递行业禁毒专项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三  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与洪某(另案处理)分别驾乘车辆从云南省石林县出发前往重庆市。同年8月7日,一个以收件人为李某的涉毒邮包通过某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喜与快递员约定了取货地点,但二人在邮包签收过程中,被告人段某喜拒绝签收。随后,段某喜将收件上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洪某,后洪某向快递员领取包裹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距离该接货地点100米左右的公路边将段某喜抓获。公安人员从洪某接收的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9袋,共计净重34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0%至15.9%。


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段某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段某喜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收集大量证据后,段某喜在开庭审理前表示认罪认罚。庭审中,段某喜对于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法院采纳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段某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寄递的毒品,零口供案件多,证据较为单一,将在案证据与犯罪事实构建起关联性尤为重要。检察人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发挥司法亲历性,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工作。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充分发挥通话清单、监控视频以及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作用,通过出示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针对性讯问,还原案发经过及相关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完善证据体系,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案例四  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被告人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有限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人民币2842元。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毒品案,反映出快递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有力破解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题,确保了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对于可能存在遗漏单位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使犯罪得到及时追究。依法严厉惩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从源头上斩断寄递毒品非法渠道,有利于推动快递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寄递安全。(记者 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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